劳动者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职业病享工伤保险待遇
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算不算工伤的范畴?高温下工作中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如果可以,中暑职工如何享受工伤待遇?记者昨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今年南京的高温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4个月。另外,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及补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目前南京的标准仍然是200元/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有的单位通过发放清凉饮料或者是冷饮券等方式冲抵高温费,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以企业的规章制度为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单位有的岗位比较特殊,并不是一直在室内工作,例如会计,有的会计上午在办公室内办公,下午则要去趟银行办手续,那么就由企业根据民主协商的方式,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这类人群该如何支付高温费,是给一半还是给多少比例。”
一些人可能不太了解,其实高温下工作中暑也算工伤。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高温津贴,随着气温升高,劳动者还应享受以下待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