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温作业中暑能否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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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贴士
2012年起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业病目录》所列第四条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虽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必须是“职业性”的——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在《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特别提醒
律师提醒劳动者,夏天露天作业和接触高温热源的劳动者,一旦中暑,一方面,一定要及时就医,不要撑到下班后再就医或吃点解暑药了事。因为在岗位上前往就医,有利于工伤举证。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认定工伤具有一定难度。
另一方面,职业性中暑必须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因此,劳动者在排除危急情况病情稳定后,还应当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在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均可提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自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