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参保男职工享受生育相关医疗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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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启动生育保险
-----参保男职工有望享受生育相关医疗待遇
1月23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培训会在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该《办法》明确要求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明显提高,并首次在我市试行参保男职工可享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生育医疗和护理假津贴待遇。
男职工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办法》第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生育医疗费用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渠道予以报销。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男职工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已参加但欠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