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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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件相关要求,现就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2017年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对在2017年8月底前仍未申办基数调整的单位实行“系统限制”,待单位申办完基数调整后再继续缴存。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5769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2016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6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7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6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7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见角分进元”。
(三)缴存比例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它性质单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为22%,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缴存行为,实行“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机制,重点审核单位公积金应缴人数、缴存比例和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要求,规范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
(二)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基数核定标准和单位性质对应的缴存比例为本单位职工申办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并按照核定后新的缴存标准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拨款单位人员工资增长部分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无变化的单位仍需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表和相关缴存信息资料。
(五)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全面真实的报送单位公积金缴存信息和职工缴存信息资料,如实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并对已前留存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和更正(调整清册按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用U盘报送)。
(六)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七)各单位负责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放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对账单不相符的,在此次调整时一并更正补齐。
(八)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九)各单位在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公积金“封存”状态账户的清理及“重户”的并户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转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封存专户”。
(十)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十一)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欠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严厉打击“虚假缴存”行为,严禁出租出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非本单位人员在本单位账户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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