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手续费及工本费。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效期为十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明细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凭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完成消费、存取款、转账、代理收付等各项金融业务,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支付通等渠道,以及贴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使用。
市中心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将符合提取条件、采用现金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职工的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职工办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市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然后到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根据卡中心的不同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因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损毁、磁条销磁的,须办理换卡,由领卡人到卡中心办理。重制后的卡号不变更,使用功能不变。
职工遗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办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办理银行挂失手续按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交纳相关费用。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需把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生效后,所有持卡人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
职工未及时挂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办理银行挂失手续按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交纳相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卡中心将协助职工解决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需要办理销卡手续的,职工应首先在市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承办银行指定网点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卡中心凭市中心书面通知方能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各承办银行负责萍乡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市中心接到查询故障投诉后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