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可用公积金付公租房租金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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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按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要稳定住房消费,加强保障房建设,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要求,我省公积金部门出台新政策,我省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公租房和廉租房的租金,不过不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普通住房的租金。2012年底沈阳市已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房租。
依据沈阳的做法,辽宁省公积金管理部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房租。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表示,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买房,还可以帮助低收入群体租房,减轻职工的生活负担。出台公积金支付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政策,主要是为了发挥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职工租住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人夫妻双方共计可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其租住房屋当年的房租总额,也不能超过承租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内的定期余额(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这主要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去向是为职工租房所用,而不能挪做他用。如果职工租住的不是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租住的是普通住房,暂时还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