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和政策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涌现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案例不在少数。医患关系不仅是病人个体、医务人员交往关系的集合,更是整个医务界乃至社会关系的缩影,需政策、文化、经济以及法律等多层次统筹谋划。日前,深圳全面开放医疗市场,强制医院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和政策
为缓解深圳医疗资源严重不足、百姓看病难问题,《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鼓励社会办医。
一是不仅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立项及专科评审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还就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医疗用地、医疗服务收费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并扩大外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形式,外国法人不但可以举办合资、合作形式的医疗机构,还可以举办独资医疗机构。
三是制定深圳医疗机构标准。国家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标准比较低而且不全面。在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应制定深圳的医疗机构标准。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将购买医疗责任险写进《条例》,就是要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有效转移医疗风险,也是国际的通行作法。“保险公司参与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能够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矛盾和纠纷,《条例》规定解决医患纠纷有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
《条例》规定的四种解决方式是:自行协商、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深圳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了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医患纠纷反复处理的现象,《条例》规定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的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每位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同时,第九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门诊医师接诊量标准安排医师接诊的,最高将被罚10万元。
“实际上说看病难,主要是大医院看病难,社区医院并不难。但我们统计过,现在约70%的病用不着去大医院看,完全可以分流去社区医院进行‘首诊’,需要的情况下再去大医院。这样一来,大医院就算规定每日接诊人数,也不会出现新的医患纠纷。”
据了解,《条例》出台后每个医院各门诊医师接诊量的具体标准,将由市卫计委根据掌握的数据,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标准和流程,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合理就诊秩序。
为了保证制度施行,《条例》一并提出一系列措施,包括:按医疗机构的层级逐级提高高层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患者的自费比例,引导居民分级诊疗。同时要求二级、三级医院的专家和专科预约挂号,应当优先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师转诊的患者。
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成为《条例》另一大亮点为解决医师特别是优秀医师不足问题,挖掘现有医疗资源潜力,借鉴西方医师执业管理经验,《条例》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其中,在深圳注册的医师,执业地点即为深圳市,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市外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应当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医生进行“多点执业”,应当与所在医院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