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月1日将正式实施
投保人买“险”防老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保证投保人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权益,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给养老保险产品立下规矩,明确了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特别强调,养老保险的风险防范,在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谁缴费权益归谁
《办法》第18、19、20条中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并且要求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解释,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业务中非常普及,一般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
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高风险投资要签字
《办法》第23、40条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业养老险产品主要有四类,即传统型、分红、万能和投连型。传统型养老保险产品实行固定利率,一般在2.5%以内;分红型除了1.5%至2%的预定利率,还加上浮动的分红利益。养老保险资金是百姓的“养命钱”,因此,对资金的安全性提出较高要求。但部分投保人为了增加收益,有时更倾向选择分红型、甚至投连型的养老保险产品。但不能回避的是,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
约定时间定期领取
《办法》第6、7、15条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而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这样被保险人就可以享受到伴随终身的老年收入。
不难看出,《办法》鼓励年金领取,来实现养老的目的。究竟养老保险进行年金化领取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有什么益处呢?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无论是长寿风险还是投资失误、非理性消费等风险都会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降低,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老年生活丧失保障。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以往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被保险人风险意识薄弱,希望钱能够“落袋为安”,大多数都选择一次性领取,这样就达不到养老保险保障的目的。
保险公司也持同样的观点,保险理财师告诉,年金化领取的好处就在于生存时间越长,领取金额越多。通过运用精算技术,无论是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被保险人退休后直到去世这段时间里定期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收入。举例来说,若一个人活过了他的平均寿命,则其额外给付将由一些没有活到平均寿命的人所贡献的资金而来。若一个人在平均寿命之前死亡,则其所支付的保费将不会退还给他,而是将此多余的部分供给其他存活超过平均寿命的人。
名词解释
年金就是一系列在相等时间间隔进行支付的资金。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