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欺诈案可移送公安机关 新政保社保基金安全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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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烟台市人社局获悉,为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我市人社、公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文件,切实加大社保欺诈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今后,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违法犯罪,并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案件,人社部门均将依法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
近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直接导致基金多支少收,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破坏法律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依法予以惩治和打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今后,各级人社、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涉嫌违法犯罪,并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案件,人社部门均将依法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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