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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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一是取消了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即可,无需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的提取业务申请(审批)书。缴存在铁路分中心的职工由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二是调整了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新政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均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6个月后才能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特殊条件的职工,在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规定取消了之前提取政策中“本市非农业户籍需离职满2年才能提取,本市农业户籍和外地户籍离职后当即可提取”的规定,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本地与外地户籍。同时,为防止职工利用离职的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新规规定,离职提取后在原单位开户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
三是调整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新政规定,职工第1套或第2套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此类提取业务,且套数认定以有效房产状况为准,不计注销房产的情况。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因目前全国未建立统一的房产信息查询平台,异地购房信息无法有效核实,为保证资金安全,新政暂停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对资料进行“瘦身”,优化了流程,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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