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与程序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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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方式和程序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但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
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
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二)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四)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提供申请提取的职工花名册、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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