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山西住房公积金使用细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公寓性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1.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房改部门3年以内的批准文件、购房职工花名表及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和其他证明。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人可以申请按年度提取还贷,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0)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和房租支付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每3个月提取一次。
(11)租赁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提供经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信息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最高限额由各市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住房面积情况确定。
(1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1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1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等。
(15)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16)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18)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19)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者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符合上述(12)(13)(14)(15)(16)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到百元以内。
四、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大于所购(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的房屋装修费用),当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五、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提取还有哪些规定?
答: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单位专管员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单位予以解决。
从2016年1月1日起,取销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应手续直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
4.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5.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手续。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1)职工在管理中心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办理同城转移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预留管理中心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职工到管理中心行政区以外地区工作,需办理异地转移时,应当提供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应当载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接收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账号等。
九、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有哪些程序?
答:1.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转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单位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异地转移的持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连同有关资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3.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转移的,为其办理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时限是几天?
答: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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