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职工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了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20 |
阅读次数:2795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支持更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中心制定了《太原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并于元旦期间正式运行。按照这一规定,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据介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自筹资金不足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限额,商业性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贷款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规定。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商业性贷款组合性合同》(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合同》)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条款;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同时按商业银行规定提供资料,经商业银行审定后,填写《组合贷款合同》中商业贷款有关条款。组合贷款的发放日必须为同一天,实行统一发放,分户管理。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按额度比例按月归还本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同时偿还。借款人没有按《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者按规定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