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适当下调 医保待遇扩面提升
实施1年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再作修改。记者日前从市法制办网站上公示的《办法》修改征求意见中获悉,《办法》拟将非深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参保范围,同时有望使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展至广大非深户籍女工,使长期困扰她们的生育难、生育贵的问题得到解决。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有望实现个人医保账户全家统筹使用,以及随迁入户老人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等,可谓是利好连连。
非深户女工或可享生育保险
《办法》的修改稿拟专门增加第一条规定:持《深圳市居住证》,1 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缴交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7.8%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5%缴交;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这一修改将使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从而使广大非深户籍女工受益。
实现个人账户全家统筹使用
本次修改还将扩大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实现个人账户家庭统筹。据了解,目前在我市个人账户只能对本人及其已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子女使用,而国家及广东省均已提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概念,因此《办法》拟通过修改,将个人账户的使用扩大到其家庭成员,实现个人账户家庭统筹,从而使个人账户积余资金,合理合法发挥其共济功能,使尽可能多的人群参保。
另外,《办法》修改后,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扩大到门诊所有病种。此次调整,我市取消门诊大病制度,对于因慢性病长期治疗导致过高的医疗费用均可以有一定的报销。
医保费拟降0.5个百分点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此次修改将降低医保缴费标准。其中第7条拟增加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当年节余率超过15%的,市政府应适当下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节余率较高,达70%以上,可以适当下调缴费标准。修改《办法》拟把综合医疗保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缴费基数的0.5%下调至0.2%,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率一致;同时考虑到待遇调整后,综合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仍有较大节余,不适合国家规定的基金节余标准,因此拟把综合医疗保险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下调0.2%。两项算起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将会下调0.5个百分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退休人员社康看病可打五折
《办法》修改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办法》只规定参保人在社康中心就医的门诊医疗保险药品费用可以打7折。而根据修改,优惠范围将从药品费用扩展至到所有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诊疗费等均可打七折,而退休人员则可以打到五折。
同时,随迁入户老人的缴费方式也发生变化,拟由一次性缴费改为按月缴费,可切实缓解随迁老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经济压力。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测算,《办法》修改后,我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减少收入2.49亿元,增加支出6.24亿元,支付率将达到92.22%,基金可以维持良性运转。而因《办法》的修改而获益的常住人口将超过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