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待遇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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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对象资格
(1)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5)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6)医疗证件(医疗手册);
(7)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
(8)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9)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10)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3)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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