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医保局探索三方约谈机制;利民政策有待突破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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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约谈内容为:
一、要严格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先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医保暂停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待退休审批后,凭《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同类资料,再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机构申报“在职转退休”及“退休医保不足年限补缴”手续。
二、要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流程。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工作,及时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停保手续,先停保再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手续。
(一)在本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办理流程表》,并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死亡待遇审核手续后,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二)在本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办理流程表》到人社局窗口申报办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三)在本地参加医疗保险、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填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呈报表》时,应一式三份,分别报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此来确保及时审核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待遇计发情况。
三、要加强领导、明确。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尤其是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工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停保手续、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