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从明年1月1日起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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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将实现生育医疗费据实结算,同时将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一并纳入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届时,参保女职工生育、妊高症等生育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都可在定点医院据实结算。
烟台市人社局和烟台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之前,烟台市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顺产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3500元。明年烟台参保女职工生育宝宝,所花费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除外),只要是符合烟台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都将据实结算。
此外,新的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还将烟台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和生育合并其他疾病一并纳入到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之内。如生育时羊水栓塞、子宫破裂、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产褥感染等疾病及分娩时妊娠期合并子宫肌瘤、卵巢肿瘤、贫血、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生育合并的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将并入到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
目前,在济南市和社会理事会,医疗费用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济南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威海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直接造成的疾病,但不包括妊娠引起的疾病。值得注意的是,烟台实施“出生医疗”要花费真实的结算,不包括在目录的范围之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收费限额和婴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