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哈市异地就医暂未联网;需个人先行垫付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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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异地转诊医疗费暂由个人垫付
对确因哈市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就医诊治的参保人员,由各具有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录入医保系统并打印转诊申请,并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垫付,诊疗结束后到市医保中心按哈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未经批准转诊治疗医保不报销
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及未经批准转往市外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市外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两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必须到市人社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诊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哈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
本人或代办人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办备案登记
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异地暂住证或异地本人房屋产权证或异地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其一即可)、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
3、选定点医院
按要求选择两所异地定点医院并加盖医院公章
哈市11家医院具有转诊资格
哈医大一院
哈医大二院
哈医大三院(省肿瘤医院)
哈医大四院
黑龙江省医院
市第一医院
市传染病院(仅限肝病)
市胸科医院(仅限结核病)
市二四二医院(仅限肾移植转诊)
211医院(仅限肾移植转诊)
武警黑龙江总队医院(仅限肾移植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