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医保门诊慢性病人员报销须知
2012年,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方式将逐步改为在定点医院(药店)直接结算,实行专家组统一为慢性病患者开具处方,今后不再由患者本人到医院找医生开处方。处方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不变。以达到减少报销环节、提高报销速度的目的。
一、门诊特殊疾病设年度起付标准,在职500元,退休4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65%的比例报销。门诊慢性病费用不再与住院费用进行累计,不计入大额医疗保险。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二、2012年7月份后,所有慢性病费用实行处方管理。慢性病患者本人提供其当前使用的处方,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对每个慢性病患者的处方进行统一审定,形成最终的慢性病购药处方。药品报销范围必须为慢性病处方内药品费用,超出处方范围的用药,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慢性病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作为自己购药的定点。定点一经选定后,本年度内不得再到其它定点购药。在所选定点医院(药店)购药时,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应由统筹基金报销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药店)定时结算。定点医院(药店)应严格按专家确定的处方供应药品,擅自变更处方或超出处方的费用由定点承担。
四、2012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于7月份统一收齐上报市医保中心,按原政策报销;从2012年7月1日起,所有享受慢性病报销待遇的人员均按专家组开具的处方范围报销。
五、慢性病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的检查、治疗时,要先由接诊医师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并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没有事先备案的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慢性病人员服用中草药时,需由衡水市中医院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如中草药处方为其他医院医师开具,则需由市中医院资质医师转抄处方,持处方在衡水市中医院购药可直接划卡结算。非市中医院资质医师出具处方的中草药或在其他地点购买的中草药,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处方内的西药、中成药费用在定点医院(药店)即时结算。检查、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单位于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八、参保单位欠费期间,慢性病人员购药费用不能在定点医院(药店)即时结算,单位缴费后,由用人单位于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报销。
九、慢性病人员病情发生变化,原有治疗方案需要调整时,需由患者提前30日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对原有处方做出调整。
十、如病情确需到外地就医、购药时,应由定点医院接诊医师或定点药店填写《门诊特殊疾病外诊、外治、外购审批表》,并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十一、慢性病人员在定点医院(药店)购药,一次带药量不得超过30天,超出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诊疗费用:定点医院划卡票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2、 外诊、外治费用:外地机打票据、《外诊外治审批表》、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3、 单位缴费后,欠费期间费用:定点医院(药店)划卡票据、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十三、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术后的人员,必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不允许选择药店),作为进行放化疗、门诊透析、购买抗排异反应药物的定点,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于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报销比例执行所选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
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移植术后的人员同时合并其他慢性病时,其慢性病需按照专家组开具的处方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
十四、需到医保中心报销的慢性病费用由单位统一办理,改制破产企业人员可自行办理。原则上半年报销一次,报销时间规定为每年7月份的1—10日、12月份的1—10日。12月10日以后的慢性病费用计入下一年度。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按季度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