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后不幸死亡有什么待遇津贴?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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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这样一则案例:小王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快20年了,结果家运不好得了不治之症,还没到退休年龄于今年7月头去世了。对于发生了这样不幸的事件,小编作出如下解答。
根据社保法第十七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结合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含单位划转余额)可以继承;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的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除个人账户可以继承、享受标准为3个月的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外,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办法发放: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标准为10个月的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标准为: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要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同时与原办法(凭原始缴费凭证退全额)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你问的问题就按上述政策对照解决。至于经办程序,请你告诉他家人先备齐: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及建行卡、到所在社区出具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死者火化发票以及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再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窗口(A51—A55)去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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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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