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省内转移分段计算(专家举例)
“广州的养老金比韶关高很多,回去以后,养老金该怎么发?”省内养老金可随参保人“流转”的消息发布后,一众打工者在赞叹后又有担忧——最后参保地计发养老金如何操作?
从省劳动保障厅获知,《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方法,即按参保人在不同参保地参保时段的缴费记录计算基础养老金,除最后参保地以外的各参保地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各参保地分别承担,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拨付。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政策,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和个人账户资金被用于养老金发放的条件下,一方面,转出资金加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压力;另一方面,转入的资金量不能满足给转入的参保人发放养老金的需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造成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责任和利益不对称、不平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因此,制订新的转移办法可基本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利益。
按照《办法》的基本思路,参保人的养老待遇将“分段计算”,发放时“责任共担”。即参保人在省内流动时,只需要按规定参保缴费,以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为载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各地的记录和接续。参保人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根据其在各地参保缴费的情况,分段计算由各参保地分担的费用,通过调剂金的缴拨过程实现责任共担。省劳动保障厅养老方面的专家表示,这就保证了参保人待遇不改变,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因流动而变化,避免参保人因“趋利效应”而流向发达地区,加重发达地区的养老压力,促进劳动力在全省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并且能够平衡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利益。
特别提示
参保人离开原参保地需“取凭”
参保人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或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
据介绍,该规定不仅方便参保人的流动就业,还可以使参保人和各参保地及时掌握在粤参保的情况,方便最后参保地计发基本养老金。
专家说法
暂行办法可防参保人钻空子
记者昨日获悉,虽然目前省级统筹和调剂金缴拨的办法已出,但由于具体操作细节未出,相关工作开展仍显滞后。目前只能确定“分段计算”和“责任共担”是全省统筹的原则,通过调剂金来平衡发达不发达地区的养老金待遇。
专家举例来说,如果某一参保人在广州缴费5年后转移至韶关,并在韶关继续缴费,达到缴费年限后退休。他的养老金由韶关发放,但按照“分段计算”“责任共担”原则,其前五年的缴费应享受广州较“高”的养老待遇,高出的部分通过养老金调剂金缴拨来平衡,这样,发放地韶关虽然拨付了高于本地标准的养老金,但地方养老基金并未“吃亏”。同理,若有参保人“趋利”,在快退休时“赶往”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参保,他实际享受的养老金,“广州标准”部分是和他在广州缴费的年限对等的,也不会得到他想要的“利”。所以,专家表示,现行转移接续办法可以有效规避“趋利效应”。
发放方式
曾在省内不同就业地参保者
最后参保地发放养老金
曾在省内不同就业地参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办法》规定,最后参保地根据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之和(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平均缴费水平,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省劳保厅有关人员表示,将发放养老金的地点确定在最后参保地,可以方便参保人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