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山东养老保险有新政;补缴措施需关注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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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养老保险相关知识: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有哪些?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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