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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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昨日表示,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根据不同种类养老金特性,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
陈文辉是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作出这一表示的。他建议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强制实施、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陈文辉说,我国养老金体系虽已取得一定进步,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覆盖面仍然偏小、保障程度偏低,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他同时指出,应加强养老金体系的监管,重点抓好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协同监管。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对此,陈文辉认为,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比如共同推动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共同推动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从长远和稳健的角度看,养老金监管应逐步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