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险统一基数欠发达地区出台过渡办法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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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统一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张祥、梁嘉敏报道:广东首次采用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基数)经本报率先独家报道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保人向本报反映,如果按省基数的60%为下限缴费,则相比当地按原市平均工资计算的下限提高很多,新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有相应的过渡办法?
据记者了解,2006年度省平均工资为2182元,市平均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的市有广州、深圳、东莞,其他市都低于省平均工资。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对经济欠发达、工资水平较低地区的缴费下限如一步到位会上升过快的问题,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考虑到相应的过渡办法。具体是:
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作为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允许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地级市,以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后逐步过渡到以省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原则上以省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今年为2182元/月。对有的市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的,也可从市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省平均工资。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养老待遇水平双挂钩,建立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即: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既与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又与本人历年的缴费工资水平有关,并且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计发基数的1%。这种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既有利于实现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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