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公平与效率并重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在发生着显著的变化,从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补充”,到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在步步提高。国务院刚刚发布的保险“新国十条”更强调“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地位从何而来?在错综复杂的部门利益面前,在追求公平的口号下,商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一度长期被压抑,而如今推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不断提升的动力除了国务院领导的英明和保险业自身的长期努力外,更根本的驱动力还在于商业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效率优势。
无论是在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深陷经济危机的欧洲福利国家,还是在作为全球经济引擎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都是一个宏大的主题。作为福利橱窗的欧洲福利国家,全面而丰富的社会保障因为财政危机而展现了其不可持续的黯淡前景,尽管阻力重重,但改革却是唯一的选项——政府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不但使财政难以维系,赤字累累,也在逐渐扼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机与活力,财政危机、失业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接踵而至,政府提供充足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已经显露出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人们充分认识到,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也将失去公平。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都比较薄弱,但政府在经济的快速成长中积累了雄厚的资源,政府有能力迅速提高公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无论是属于“金砖五国”的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还是其他经济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积累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而解决民生问题自然而然地会成为当局化解社会矛盾、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入点。福利国家模式的弊端犹如前车之鉴,警示着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改革中,不能再忽视效率而一味地追求绝对的“公平”。政府提供的全面社会保障一旦沦为支配和取代个人意志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官僚机构就会随着国家干预和社会服务的扩大而日趋庞大,企业和家庭税收负担大幅度增加,公民可支配收入减少,势必会削弱个体和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最终减损社会保障的效率。
老龄化的浪潮是全球性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与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索一条更有效率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之路,这条路关系到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关系到每一个政府和企业,也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和个人。这条路因其漫长而多艰,因其曲折而多险,走好这条路不但需要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也需要各个层面的研究和探索,并最终形成以各个利益主体多方参与的顶层博弈为基础的顶层设计。
二十世纪全球性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对照性实验引导着今天主流经济理论向“中庸”的方向发展,结合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国民经济治理模式得到更多的认同。“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和第三部门的兴起以及治理理论的发展使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供给成为最优的选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安排者”与“生产者”分离,公私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可以使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更有效率。对政府而言,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仍然是现代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之一。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应是政府在日益扩大的权限中求证自身存在的理由,而应是在为公民服务的需求中获得更充分的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合法性既来源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也来源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而从各国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公私合作是提高其效率的关键。
无论是1994年世界银行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还是2005年提出的五支柱养老保障的建议,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排头兵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效率优势。而从三个支柱到五个支柱,公私合作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政府利用商业保险的效率优势汇聚了更多的养老保障资源,并使这些资源在科学的配置与组合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新国十条”强调,政府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而最意味深长的是,“新国十条”对久拖不决、坚冰难破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推动,将逐步改变主要由政府承担国民养老责任的格局。这些政策在为中国保险业未来若干年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同时,也将为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拓展更宽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