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下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确保参保人员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意味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制度转移接续渠道打通,确保参保人员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何时可以互转?
到退休年龄可办衔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惠及两类人群。一类是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务农时参加了‘居保’,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企保’。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居保’,就业后参加‘企保’。”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已达1847元,而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仅为90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高,待遇相应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办理互转手续时,将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企保”关系。
我省的衔接办法鼓励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缴满15年后再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跨制度衔接的时间节点是在参保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目前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缴费年限咋算?
“居保”缴费年限不折算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企保”转入“居保”,还是从“居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将全部转移,而缴费年限只能“单向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从“企保”转入“居保”,其“企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保”转入“企保”,“居保”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企业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是既转年限又转个人账户的钱,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往企业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只转缴费的个人账户的钱,不转缴费的年限。”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结算科相关人士表示。
待遇可同享吗?
只能享受一种养老待遇
有的异地就业的农民工在城市参加了“企保”,在老家同时参加了“居保”,那么他们退休时是不是两种待遇都可以享受?
据了解,我省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只有参加了两种养老保险,达到条件才可以办理衔接手续;如果只参加了“企保”或者“居保”,就不存在办理两项制度衔接的问题了。当然,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再办理制度衔接。
延缴期间
不能领居民养老金
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还没有人前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业务,可能是对新政策还不是太了解。需要注意的是,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