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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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核深圳有23.8万余家参保单位符合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条件,相关信息公告已结束,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公告结束后无异议者,将下浮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 %;
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 %。
用人单位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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