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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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承诺时限: 1 自然日
办理时间: 每月10日前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86590805
监督电话: 86590806
服务指南: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市户籍发生迁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有应领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户籍迁移至外市的.每月10日前凭本人户籍迁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原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
2、审核转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划转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月底前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之审核结果, 失业人员本人持转移联系函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1、有应领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在失业期间户籍迁移至外市
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可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1、有应领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2、在失业期间户籍迁移至外市。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