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保险金可处1至3倍罚款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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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原来在济南一家汽修厂担任修车技师,后想跳槽到另一家薪水更高的汽修厂,原厂不同意,便提出了辞职申请,原厂无奈便出具了辞退证明。徐某到另一家汽修厂上班后,又拿着有关辞退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并被批准。他领取了近一年的失业保险金。
最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清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徐某并未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条件,隐瞒事实,属于骗取失业保险金,对其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予追回,同时,处以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记者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