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原因缴生育保险不足一年 生育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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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于用人单位的某些原因而导致个人的生育保险没得到保障的事情特别的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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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9年到兰陵县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2014年1月才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4年3月,王某在县医院生育发生医疗费用,到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报销时得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到生育保险科报销时,得知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不足一年,所以不能享受此待遇。无奈之下,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对王某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按照规定支付王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所以不管在什么时候,我们都得合法的利用自己的法律权益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