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女职工 应享“生育津贴”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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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两会期间,原丽萍等10位人大代表建议加强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的社会保障,单独制定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津贴(即生育期间的工资)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丽萍等10位人大代表在《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建议》中指出:“市妇联一项调查显示,近九成五的被调查女性认为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其中,因为特有的生理原因占到了30.9%。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意味着用人单位招收女职工越多,负担的生育费用就越重,易造成各用人单位之间社会负担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