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详解
为使生育保险待遇结算业务更加高效、便捷,市社保局对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流程和结算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简化流程,力争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金人社发〔2017〕62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早产的享受12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女职工,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在金华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过去,生育保险待遇采取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用人单位在生育职工产假期间先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待产假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前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并将结算费用打入用人单位账户,再由单位与生育职工结算。
自2017年8月1日起,由职工本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再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且在金华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住院并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了的女职工,在生育次月20日后可登录金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内容请根据申报材料上的信息如实填写,申报成功20个工作日后可登录网站查询待遇核定金额,核定金额将直接打入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所关联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