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生育保险办理条件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6-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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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育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下同)和生育津贴。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未办理就医确认或缴费未满1年的参保人也可享受相应待遇。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缴费满1年,但未办理就医确认或已办理就医确认,但不按规定就医的,报销限额为正常结算标准的60%;如果缴费不满1年,可在累计缴纳费满1年之后申请报销,报销限额为正常结算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