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减免之社保篇
接个税减免之通讯费篇,这次掰一掰社保(三险一金)的个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25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是社保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是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失业保险个人部分+公积金个人部分)。举个例子:小明工资6000元,养老保险1320元(单位交840,个人交480),医疗保险630元(单位510,个人120),失业保险90元(单位60,个人30),工伤保险60元(全部单位承担),生育保险30元(全部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1440元(单位720,个人720)。那么小明应纳税所得额=6000-480-120-30-720=4650元,个税34.5元,到手4615.50元。
然而,现实中,存在这样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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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交社保。可能是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给职工上社保,也可能是职工个人嫌到手工资少不愿意上社保。不论是职工自愿还是非自愿的,不交社保的单位都面临着以下风险:社保机构责令缴纳并征收滞纳金、员工有权以此为由随时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员工工伤死亡失业等赔偿。对职工个人而言,不交社保则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个税税前扣除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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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个人名义自行缴纳社保。根据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个税税前扣除。而社保单位部分也是可以作为职工薪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未发现其他地市有此规定,具体适用性存疑,欢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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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由别的单位(非劳务派遣)代缴社保。这种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职工重新找了家单位,但社保继续在原单位缴纳,拿到现单位报销,报销后把社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起打给原单位。这种情况存在三个风险:一是职工社保不是由本单位缴纳,单位部分不能作为薪酬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不在同一单位,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该职工在两处取得工资,要合并计税。三是该职工社保个人部分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不能确定。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大气点,给职工交社保,现在大家找工作一般都会要求社保了,如果连社保都不交的单位肯定是没有吸引力的。求职者呢,也该寻求社保,至少医疗保险是保现在的,有医疗和没医疗在看病住院花的钱可差不少呢,同时呢,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最好不要由外单位异地代缴,大不了最后办理社保转移就行了。哈哈,略微有点跑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