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上海市社保等多项待遇调整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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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上海市社保等多项待遇调整
紧随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公布之后,从4月1日起,社保费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综合保险费的基数、工伤保险部分待遇等随之有所调整。
2009年度本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调整为: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市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即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此外,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用人
单位2009年度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缴费基数5.5%缴纳综合保险费。参加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的额度也相应提高。
本市工伤保险部分待遇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并根据本人伤残级别,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享受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即按164600元计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即按19752元标准计发。
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上年度是2008年度,按329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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