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工将全部纳入社保制 实现同工同酬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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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将可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并实现同工同酬。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同工同酬,工资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免学费政策延伸到中等职业教育。此外,将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融入城市】
落户5年内仍享原“生育政策”
意见规定,将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城市是指济南、青岛以外的城市;济南、青岛中心城区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优先将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转为当地市民;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升学考试、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逐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城镇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
按要求,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我省将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有望缴住房公积金
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新规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外地学生可在青上高中新政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输入地教育发展规划,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我市也已经实现,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入学;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
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青岛已经实现外来务工子弟本地上高中的政策。
在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省政府要求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要求,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促进就业】
可享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到2015年,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新出台的意见要求,在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方面,我省要打破省内地域、部门限制,从2014年起,农村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为了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
稳定就业 要缴纳五险
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各级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此外,我省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权益维护】
同工同酬一年内须落实
新政要求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单位都要制定过渡方案,1年内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坚决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具体来说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欠薪多发市、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意见要求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文章关键词:
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