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补缴的实际案例社保案例
案例一:夏先生今年62岁,在某公司任厨师5年,任职期间未购买社会保险。现公司辞退夏先生,夏先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60岁之前3年的经济补偿金,补缴60周岁之前的社保。
问题一:达退休年龄后辞退,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的,用人单位并无支付经济补偿金之义务。
问题二:补缴社保处理机构?有无时效限制?
1、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处理的情形,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1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的情形,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
3、关于劳动纠纷,哪些有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二:刘女士在某单位已工作14年,公司因近年效益不佳,有遣散部分老员工的意图,包括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刘女士在该单位有如下情况:公司近4年才为刘女士购买社会保险,在最初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10年并未为刘女士购买社保,刘女士听闻公司欲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风声后获悉后,欲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入职后10年的社保。
“劳动争议”的范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