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如何不背锅?
我们知道,社保是必须要缴纳的,是强制性的,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动放弃社保,公司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
”假如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员工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等都要由公司承担,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许多员工不想缴社保的原因也是花样的——
已缴纳农保
担心社保异地转移难
工资低,不愿再扣掉社保费用
员工提出不缴纳社保后,万一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实际情况是:面对公司“不缴社保”的情况,在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要兼顾地方司法解释及法院裁判动向。
所以:根据各地的不同判例,公司也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01
坐标江苏:公司不担责
2014年1月,唐某到南通某公司工作,签订合同时,唐某出具了申请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唐某工作时左拇指末节骨折,公司申请工伤后,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5月,唐某将公司告上法院,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各项工伤待遇费用。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了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书,该申请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按申请书内容未为原告缴纳社保费用,视为同意原告放弃购买社保的要求。原告自身不愿缴纳社保费用不可归责于被告,被告不具有主观过错。
原告在已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被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持了原告相关工伤待遇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02
坐标安徽:公司不担责
2010年4月27日,程某入职某单位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工作期间,程某向单位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要求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单位同意了程某的请求,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社保补贴,双方还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2015年3月23日,程某以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诉至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庭审理,对于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故程某在入职该公司时签订的承诺书是无效的。虽然承诺书无效,但是——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单位在每月发放的工资里包含着社保补贴费用的,若劳动者以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离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劳动者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过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且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没有办理的,才能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这家用人单位在程某工作期间,支付给程某49个月的社保补贴合计13920元,程某未能举证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张过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而是直接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
03
坐标浙江:公司不担责
2011年8月11日,王某进入制造公司工作,从事针车车包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上班至2015年1月26日,2015年3月25日,王某通过挂号信向制造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制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从2015年1月26日起与制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王某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制造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计件薪酬。
浙江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王某作出的放弃社会保险,由制造公司将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的声明,不符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依法制造公司应当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社会保险补贴。
因原告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现又以被告不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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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公司虽然最后没有遭受太大的损失,但也足以让公司HR头痛不已了!毕竟HR也是凡人,这样刺激的事情还是能少则少——
1.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限制
对于不愿意缴社保的员工,可在员工手册中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可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企业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企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过了试用期的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最好与员工进行协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最后:社保明明辣么重要,为啥辣么多员工说不缴就不缴?我觉得这样可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