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社保费职工可要求补缴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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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柱石江源:经熟人介绍,2013年12月,我被苗林公司聘为员工。听老乡说要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以后就能办退休,所以我就找公司领导,希望他们能给我上社保。对方满口答应,说春节回来后就给我缴纳。但过完年上班至今,公司一直都没给我缴费,开始他们让我别着急,说正在办手续,近日我又找领导说这事时,他竟说是因为我没有及时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各种材料,才导致目前欠缴社保的。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国柱:《社会保险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这说明,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推卸。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苗林公司从去年12月至今没有给您缴纳社保费,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所以,您既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单位为您补缴。如果单位认为是由于您未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导致拖欠社保费的,必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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