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近日,记者从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自今年实施生育保险新政策以来,男职工参保配偶也可享受医疗补贴金制度、生育保险缴纳标准以及新的生育保险待遇均受到了参保者的关注。
生育医疗补助金制度
生育医疗补助金是此次生育保险新政中的一大亮点: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生育待遇的,按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所住医院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30%领取生育医疗补助金。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从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从9月1日起办理参保申报缴费手续,并且必须补缴2012年1至8月的生育保险费。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9%,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从9月1日起办理参保申报缴费手续,并且必须补缴2012年1至8月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细则
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按定额一次性补助,定额标准为:
产前检查补助:3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补助500元,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分娩的补助800元。门诊人工流产术补助300元,门诊药物流产术补助400元,引产术补助1500元。门诊宫内放置(取出)节育器补助200元。绝育术补助女职工1000元,男职工600元。复通术补助3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同时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助360元。
参保职工住院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种定额确定,定额标准为:
自然分娩:三级医院22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医院24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500元,一级医院4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定额标准在以上分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600元。
生育津贴标准及产假规定
凡按0.5%比例缴费的行政机关、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凡按0.9%比例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院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