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降低城镇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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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看病难的问题,西藏自治区从今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惠及20多万职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调整通过五方面的变化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调整将惠及20多万职工。
按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降幅达30-50%左右。
同时,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4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有所调整
该负责人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2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3%;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6%;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8%。
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2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5%。
门诊特殊病增加至20种
此次调整还提高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包干费。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至1500元。
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由原来的15种调整增加至20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每次批准治疗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延长为每次批准治疗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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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