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工伤保险领取标准
北京市社保局近日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亲属可按照新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那么今年北京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标准是怎样的呢?
轻松保小编整理了关于2017年北京工伤保险领取标准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工伤保险领取标准
一、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对象
1.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
2.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1.一级伤残335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75元。
2.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853元的,调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082.4元的,调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1.8元的,调整到2311.8元。
4. 五、六级工伤人员增加每月不低于170元的伤残津贴。
北京工伤保险领取标准相关咨询
【提问】5到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回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工伤保险领取标准调整通知原文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7]第15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5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85元的,调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082.4元的,调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1.8元的,调整到2311.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