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工伤认定逾期 耽误期限应扣除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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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系某变压器公司员工,在参加公司集中清理材料库时,高先生右脚被机器压伤,造成右脚多发性骨折,伤情较重,医院对其实施了内固定手术,整个治病持续一年多。期间,高先生几次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事宜,公司满口答应,并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病情稳定后,高先生要求享受完整工伤待遇,并于最近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限而未被受理。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该如何补救?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高先生所在公司一直答应为其办理工伤认定事宜,且主动为高先生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由“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也符合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中继情形。因此,被耽误的这段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高先生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保局依法受理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