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近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10月15日起,在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撑起职业安全“保护伞”。未依法办理的,安监机构将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住建部门将不予批复《开工报告》。
《通知》提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承担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装饰、安装、交通运输、水利防洪、环保化工、能源电力、通信监控、园林、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先按规定携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再在完成登记的2个工作日后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取得完税证明(税单)。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安全措施备案的必要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参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拆除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拆除验收合格之日止。延期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工伤保险费率计缴标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采取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从业人员以不记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以每个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按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一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在1亿以下的,费率为1.5‰;总造价在1至3亿(含3亿)的,费率为1‰;总造价在3亿以上的,费率为0.6‰;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缴;追加工程造价的,相应补缴差额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参保项目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到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先行垫付,个人可不用垫付。因抢救或急救需就近治疗的,应在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7日)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可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将予以报销。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