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吉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解读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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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消息,吉林省印发《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连续第五年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待遇标准调整工作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次工伤待遇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待遇标准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项。其中,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全省统一为每人每日20元。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了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适度、稳步提升了待遇标准,是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待遇标准,为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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