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住建部扩大公积金政策;呼市响应修改
作者:今致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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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购住房在申请有效期内(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后二年内,申请有效期起始日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且没有办理过装修贷款的未装修住房,可申请单独办理装修贷款。
二、借款人及其家庭直系成员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的,签订对冲协议后(已签订账户需重新签订,否则按原对冲方式执行),系统会于每年1月份的还款对日,将账户余额(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2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
三、借款人可与合同各方签订变更协议后,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确有原因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以上新政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内容及程序请参阅网站中业务指南及操作规程。
呼市曾在4月1日起对《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职工购房可提取同户籍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总房款。
文章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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